| 索引号: | 003192589/201801-56398 | 信息分类: |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
| 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其他,DOC | 发文日期: | 2017-12-31 |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房管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31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
| 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审批 | ||
| 文号: | 关键词: | ||
|
序号 |
数据名称 |
说明 |
||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审批 |
||
|
2 |
项目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审批 |
||
|
3 |
项目编码 |
003192589SP003-00 |
||
|
4 |
子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
||
|
5 |
子项编码 |
|
||
|
6 |
实施主体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
|
7 |
设定依据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第一、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71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与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改为: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附件2第3项:“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和12个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9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该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期、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0 |
承办机构 |
宿州市房管局开发办 |
||
|
11 |
服务电话 |
0557-3960328 |
||
|
12 |
监督电话 |
0557-3028250 |
||
|
13 |
承诺期限 |
7天 |
||
|
14 |
法定期限 |
20天 |
||
|
15 |
廉政风险点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
|
16 |
运行流程图 |
向办事人公示的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中绘制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的有关要求绘制)。单独绘制附后。 |
||
|
17 |
办理环节 |
后有详细表格,此处不需要填。 |
||
|
18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乡镇级 |
||
|
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上报件 ○联办件 |
||
|
20 |
是否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
√是 ○否 |
||
|
21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不显示 (是指不在电子政务服务大厅公开。) √信息公开 (只公开办事指南信息,不支持材料预审和全网办理。) √网上预审 (办事人可在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预审通过以后,办事人需持纸质材料到办事现场核实办理。) ○全网办理 (办事人无须去办事现场,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快递送达。) ○其他,填写网上深度说明。(可多选) |
||
|
22 |
能否网上申报 |
√是 |
http://www.ahjst.gov.cn |
|
|
○否 |
||||
|
23 |
服务主题分类 |
资质认证 |
||
|
24 |
特定服务对象分类 |
重点企业 |
||
|
25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
|
26 |
到办事现场最少次数 |
1次 |
||
|
27 |
受理时间 |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
28 |
受理条件 |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发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
|
29 |
咨询投诉方式 |
0557-3960328 |
||
|
30 |
办理结论 |
结论种类 |
√证照 □批文 □其他 |
|
|
办理结论名称 |
|
|||